政府有哪些補助金?
發問者: 小純
=>請問政府有哪些補助金??勞保的,健保的,國稅局的~``都可以只要是政府的就可以了,可以例舉出來給我嗎??例如:勞保局-失業補助金…等等的謝謝~~~
解答:
依據現行有關法令規定,政府辦理下列各項補助:1.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9條對於無力撫育維者,予以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 2.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0條三歲以下兒童醫療照顧措施,必要時並得補助其費用。係按三歲以下兒童醫療補助辦法第3條規定之項目補助。3.老人福利法第15條有接受長期照顧服務必要之失能老人,應依老人與其家庭之經濟狀況及老人之失能程度提供經費補助。4.老人福利法第32條協助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或提供租屋補助5.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3條年滿六十五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國民,未有所列各款情事者,得請領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每月新臺幣三千元。6.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4條符合資格條件之老年農民,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每月新臺幣五千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7.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3條年滿五十五歲至未滿六十五歲之原住民在國內設有戶籍,未有所列各款情事者,得請領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每月新臺幣三千元:8.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5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依原住民就業需要,提供原住民參加各種職業訓練之機會;於其職業訓練期間,並得提供生活津貼之補助。9.原住民族教育法第10條就讀公私立幼稚園之原住民幼兒,視實際需要補助其學費;原住民幼兒之托育服務,應比照規定辦理。10.原住民族教育法第12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辦理原住民學生住宿,由生活輔導人員管理之;其住宿及伙食費用,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全額補助。11.原住民學生就讀國立及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第2條具有原住民身分且就讀國內國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進修專科學校或進修學院之學生,減免學雜費。12.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20條學齡身心障礙兒童無法自行上下學者,應由政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無法提供者,應補助其交通費。  13.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44條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政府應視其家庭經濟狀況及障礙等級,補助其自付部分之保險費。但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費由政府全額負擔。14.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46條對於身心障礙者或其扶養者應繳納之稅捐,政府應按障礙等級及家庭經濟狀況,依法給予適當之減免。15.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49條對於身心障礙者及其同住扶養者,因無自有房屋而需租賃房屋居住者,或首次購屋所需之貸款利息,應視其家庭經濟狀況,酌予補助。16.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第9~11條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達本辦法補助標準者為對象,包括生活補助費(第6~7條)、托育補助費及養護補助費。17.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5條就讀公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學生,由各校逕予減免;就讀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由學校逕予減免後報請教育部補助之。18.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經費補助辦法第6條身心障礙者參加職業訓練,其經費補助,二年內以一次為原則。19.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8條對家庭暴力被害人之補助。20.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第2條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21.社會救助法第16條對設籍於該地之低收入戶提供下列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一、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二、托兒補助。三、教育補助。四、租金補助或住宅借住。五、房屋修繕補助。六、喪葬補助。七、居家服務。八、生育補助。22.社會救助法第18條低收入戶傷、病患者之醫療補助。(補助標準依縣(市)醫療補助辦法)23.社會救助法第19條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由中央及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2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36條被保險人因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終止後,診斷為永久殘廢者,得按復原者,得比其當月投保金額,依同表規定之殘廢等級及給付標準,一次請領殘廢補助費。25.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6條政府對原住民參加社會保險或使用醫療及福利資源無力負擔者,得予補助。26.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及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由政府補助一定比率之保險費。27.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一 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醫療、殘廢、失業、老年及死亡七種給付。二 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殘廢及死亡四種給付。28.就業保險法第10條一、失業給付。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四、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29.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6條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30.就業服務法第24條所列自願就業人員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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